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7:4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
二、稱監所者指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強制工作場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