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勤惰管理原則: (一)志工依規定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 記錄表內。 (二)志工每三個月應實施考核一次,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及無故 連續缺勤三次者,列入缺失考核(如附件二)。每年來院服務時間 請假或缺席時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解除聘任。 (三)違反志工服勤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經考核不佳者,得解除聘任 。 (四)經附件二所列志工考核項目,依年度統計受評總分低於 70 分者, 得解除聘任。 分數最高者呈報法務部為年度優良教誨志工,至法務部受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