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3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聘任志工管理與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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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勤惰管理原則: 
(一)志工依規定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
      記錄表內。
(二)志工每三個月應實施考核一次,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及無故
      連續缺勤三次者,列入缺失考核(如附件二)。每年來院服務時間
      請假或缺席時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解除聘任。
(三)違反志工服勤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經考核不佳者,得解除聘任
      。
(四)經附件二所列志工考核項目,依年度統計受評總分低於 70 分者,
      得解除聘任。
      分數最高者呈報法務部為年度優良教誨志工,至法務部受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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