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9: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聘任志工管理與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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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之服務規定: 
(一)服務時間,每月至少來院服務一次,並由訓導科事先編排受輔單位
      。
(二)志工入院輔導需配帶識別證,出入勤應簽到、退,勤畢並填寫紀錄
      備忘。
(三)值勤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熱忱、有耐心。 
(四)基於保護在院學生個人隱私及機關機密,不得隨意翻閱公文、簿冊
      及查記資料。
(五)對於在院學生執行事項,切勿有關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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