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8:5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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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