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4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違規列管考核暨隔離調查收容人之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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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考核:
(一)違規舍對違規收容人之管理考核,在於加強教誨培養其法紀精神並
      透過自我省思之方式促其服從管教、悔悟前非、改過遷善為目的。
(二)違規收容人之生活起居應按作息時間表作息,促其規律化以適應正
      常生活。
(三)違規收容人在違規舍應加強管理,嚴加考核並以是否服從管教、是
      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考核期間視其悛悔改過責任
      點數折抵情形定之。
(四)收容人經違規處分移入違規舍後,即依其違規情節之輕重,訂定責
      任點數施以考核,俟受處分人累積至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後,且無自
      殺、脫逃、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應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五)違規收容人考核責任點數及評分方式訂定如左:(違規懲罰期間,
      不予計點評分)
      1.一般收容人之考核責任點數
     (1)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含只停止接見,但認有必要考核者)
          :42  點。
     (2)停止戶外活動四、五日者:63  點。
     (3)停止戶外活動六、七日者:90  點。
      2.重刑收容人(指宣告無期徒刑、死刑者)違規依前項考核完畢後
        ,另予訂定隔離考核期間責任點數如左:
     (1)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含只停止接見,但認有必要考核者)
          :270 點。
     (2)停止戶外活動四、五日者:360 點。
     (3)停止戶外活動六、七日者:540 點。
      3.評分方式:依收容人之表現以累進方式,逐日評定責任點數,考
        核評分內容,分為內務、行狀、秩序三項,每日每項一點,但考
        核不佳者不予計點或扣一點。
     (1)內務:除寢具、日常盥洗用品、教化書籍,其餘物品不得攜入
          ,房內保持清潔衛生、物品依規定擺置。
     (2)行狀:每日(除例假日)按規定篇數抄寫靜思語錄或悛悔日記
          ,未抄寫者,不予計分。
     (3)秩序:舍房內一切動作放輕,依規定作息遵守規定接受管教。
     (4)違規考核期間,再違規受處分者,責任點數加重二分之一,並
          以此類推累計。
(六)違規舍房管理應注意事項:
      1.告知收容人違規房應遵守事項。
      2.違規房應從嚴管理並經常保持肅靜。
      3.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檢查,防杜違禁品。
      4.嚴予掌控違紀收容人之行為及身心狀況。
(七)收容人於違規考核期間,情緒不穩,仍有暴行、自殺、脫逃、擾亂
      秩序之虞者,得依法施用戒具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八)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如認仍有
      必要施用者,應將其考核事實報告長官核准繼續施用。
(九)因違規施用戒具之收容人若患疾病,健康狀況欠佳時,經醫師認可
      後,得報請暫停戒具之使用。
(十)違規舍主管人員對於違規收容人之行狀考核戒具施用等情形,應按
      日登載層轉核備。
(十一)違規或隔離考核收容人應施以靜坐教誨,研讀教化書籍,以變化
        其氣質及服從團體紀律。
(十二)違規收容人接見時採電視接見方式辦理,娛樂性電玩、電視機、
        收音機於違規考核期間禁止使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