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違規列管考核暨隔離調查收容人之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3
三、管理方式:
(一)聞點名口令時,3 人排成一列,4 人以上(含四人)排成二列,盤
      腿坐好,點到名字者,舉右手答「有」,早、晚點名時,施用戒具
      者需坐於門口並接受檢查。
(二)晨點後整理內務,所有內物放置於內務檯上排列整齊。除午間 12
      時至 13 時 30 分及夜間 21 時點名後,其他時間不得使用寢具,
      就寢時一律頭朝內,腳向門。
(三)每日吃完早餐後收洗曬衣服,下午 15 時 30 分發衣服,同時收卡
      及垃圾,其他時間概不受理上列事項。
(四)供水時間:為珍惜資源、節約用水,應備桶儲水。
      1.上午 7  時 10 分開,7 時 20 分關。
      2.下午 15 時 30 分開,15  時 40 分關。
(五)用餐時間:早餐:於開封後實施。午餐:12  時。晚餐:17  時。
(六)每日除洗澡時間外,房內一律不得任意堆放衣物。
(七)房內談話以兩人聽到為原則,不得大聲喧嘩,隔房喊話。
(八)舍房內紗窗、地板、牆壁嚴禁污損、破壞及張貼圖片或擅掛衣物等
      ;窗上不得堆放雜物。破壞公物者,除送辦違規外,並應照價賠償
      修繕費用。
(九)房內嚴禁私接電線、插頭或引火煮食。
(十)電視、收音機及電動玩具使用之規定:
      1.違規考核期間一律禁止使用。
      2.隔離考核及隔離調查者,觀看電視一律戴耳機收聽,電動玩具不
        得發出聲音,觀看電視於晚間二十一時就寢時間後,送出保管,
        不得使用,違者以違規論處。
(十一)夏季吊扇、抽風機使用規定:每晚二十一時至凌晨零時止,得使
        用走道之吊扇通風。
(十二)接見方式:以電視接見為之;電話接見及收發信件,依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三)靜坐:
        1.方式:靜坐時閉目盤坐,雙手各置於膝蓋處,不得說話或閱讀
          書籍及任意走動,違者辦理違規處分或扣分。
        2.時間:(每半小時休息 5  分鐘)違規房
          第一次: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二次: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5 時 30 分。
          第三次:晚上 18 時至 20 時。
          考核房
          第一次: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二次: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4 時。
          第三次:晚上 18 時至 18 時 30 分時及 20 時至 20 時 30
          分。
(十四)運動:於運動場整隊後,做健身操及體能運動。運動時一律著囚
        服分批出房,在房前排列整齊,清點人數完畢後,始走入運動場
        ,運動完畢,清點人數無誤後,依序戒護入房。
(十五)醫療:
        1.每星期一、三,一般病犯由本所醫師至教區巡迴看診。
        2.除上述時間外,如符合急診條件者,亦可隨時申請就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