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1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第 14 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