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4:2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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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與
    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其
    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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