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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新法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
2
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限分和責任分
    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下: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
      │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遞│累犯及撤銷假釋│
      │              │    │加分數        │犯每月遞加分數│
      ├───────┼──┼───────┼───────┤
      │6 月–1 年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1 年 6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3 年–4 年    │2.0 │每月 0.1      │每隔 2  月 0.1│
      ├───────┼──┼───────┼───────┤
      │4 年–5 年    │2.0 │每隔 2  月 0.1│每隔 3  月 0.1│
      ├───────┼──┼───────┼───────┤
      │5 年–6 年    │1.8 │每隔 2  月 0.1│每隔 3  月 0.1│
      ├───────┼──┼───────┼───────┤
      │6 年–7 年    │1.8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7 年–8 年    │1.6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8 年–9 年    │1.4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9 年–10  年  │1.3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
    │刑    期        │起分│初、再犯每月遞│累犯及撤銷假釋│
    │                │    │加分數        │犯每月遞加分數│
    ├────────┼──┼───────┼───────┤
    │10  年– 11 年  │1.1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1  年– 12 年  │0.9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2  年– 15 年  │0.6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5  年– 18 年  │0.6 │每隔 4  月 0.1│每隔 5  月 0.1│
    ├────────┼──┼───────┼───────┤
    │18  年– 21 年  │0.4 │每隔 4  月 0.1│每隔 6  月 0.1│
    ├────────┼──┼───────┼───────┤
    │21  年– 24 年  │0.4 │每隔 5  月 0.1│每隔 7  月 0.1│
    ├────────┼──┼───────┼───────┤
    │24  年– 27 年  │0.2 │每隔 5  月 0.1│每隔 7  月 0.1│
    ├────────┼──┼───────┼───────┤
    │27  年– 30 年  │0.2 │每隔 6  月 0.1│每隔 8  月 0.1│
    ├────────┼──┼───────┼───────┤
    │30  年以上或無期│0.1 │每隔 6  月 0.1│每隔 8  月 0.1│
    └────────┴──┴───────┴───────┘
    ◎各級責任分數            ◎各級限分標準
    ┌──┬────────┬───┬───┬───┬───┐
    │類別│刑名及刑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6 月~1 年 6  月│36    │30    │24    │18    │
    ├──┼────────┼───┼───┼───┼───┤
    │二  │1 年6 月~ 3  年│60    │48    │36    │24    │
    ├──┼────────┼───┼───┼───┼───┤
    │三  │3 年~6 年      │144   │108   │72    │36    │
    ├──┼────────┼───┼───┼───┼───┤
    │四  │6 年~9 年      │180   │144   │108   │72    │
    ├──┼────────┼───┼───┼───┼───┤
    │五  │9 年~ 12 年    │216   │180   │144   │108   │
    ├──┼────────┼───┼───┼───┼───┤
    │六  │12  年~ 15 年  │252   │216   │180   │144   │
    ├──┼────────┼───┼───┼───┼───┤
    │七  │15  年~ 18 年  │288   │252   │216   │180   │
    ├──┼────────┼───┼───┼───┼───┤
    │八  │18  年~ 21 年  │324   │288   │252   │216   │
    ├──┼────────┼───┼───┼───┼───┤
    │九  │21  年~ 24 年  │360   │324   │288   │252   │
    ├──┼────────┼───┼───┼───┼───┤
    │十  │24  年~ 27 年  │369   │360   │324   │288   │
    ├──┼────────┼───┼───┼───┼───┤
    │十一│27  年~ 30 年  │432   │369   │360   │324   │
    ├──┼────────┼───┼───┼───┼───┤
    │十二│30  年以上或無期│468   │432   │369   │360   │
    └──┴────────┴───┴───┴───┴───┘
    ┌──┬──┬───────────┐
    │區分│成少│  限    分    標    準│
    ├──┼──┼──┬──┬──┬──┤
    │作業│成  │4   │4   │4   │4   │
    │    ├──┼──┼──┼──┼──┤
    │    │少  │3   │3   │3   │3   │
    ├──┼──┼──┼──┼──┼──┤
    │    │成  │2.4 │2.9 │3.4 │3.9 │
    │教化├──┼──┼──┼──┼──┤
    │    │少  │3.4 │3.9 │4.4 │4.9 │
    ├──┼──┼──┼──┼──┼──┤
    │    │成  │2.4 │2.9 │3.4 │3.9 │
    │操行├──┼──┼──┼──┼──┤
    │    │少  │2.4 │2.9 │3.4 │3.9 │
    ├──┼──┼──┼──┼──┼──┤
    │    │級別│四  │三  │二  │一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