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1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開放參觀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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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一) 每月初本所接見室及機關網站 (www.tnj.moj.gov.tw) 將公告當月
      開放家屬參觀之日期。
 (二) 接見室放置申請單,欲參觀之家屬,於當月二十日前 (遇假日,順
      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提出申請,本所於核准後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家屬。
 (三) 社會人士申請參觀,依書函、以團體方式由本所專案審核後,通知
      辦理。
 (四) 收容少年因流動性大,如恰於參觀日出所,本所將儘速通知家屬取
      消參觀安排。
 (五) 參觀日期預訂於每月最後一週之星期五下午四時 (以公告為準) ,
      參觀前家屬須提出證明文件以供查驗,並請準時到所,逾時不候。
 (六) 參觀者請服裝整齊,入所後嚴禁喧嘩、攝影、脫隊,並不得攜入違
      禁物品及與收容少年交談、傳遞紙條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