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5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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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簽發支票除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外,並應注意下列各點:
        1、簽發支票時,應注意存款餘額。
        2、金額數字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3、支票金額須同時填寫阿拉伯數字者,應一併填寫。
        4、支票上應填明日期及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號
            名稱。
        5、受款人應於支票存根上簽名或蓋章。
        6、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傳票上註明。
        7、簽發支票如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簽
            發,不得塗改。並將該支票號碼剪貼於該本支票領取證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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