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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4 18:2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作息時間表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第 1 條
司法官學員作息時間表
    ┌────────  6:45  晨鐘
    │
    ├────────  7:20  早餐
    │
    ├───  8:00  ─  8:50  第一節
    │
    ├───  9:00  ─  9:50  第二節
    │
    ├─── 10:10  ─ 11:00  第三節
    │
    ├─── 11:10  ─ 12:00  第四節
    │
    ├──────── 12:10  午餐
    │
    ├───  2:10  ─  3:00  第五節
    │
    ├───  3:10  ─  4:00  第六節
    │
    ├───  4:10  ─  5:00  第七節
    │
    ├───  5:10  ─  6:00  第八節
    │
    ├────────  6:10  晚餐
    │
    ├──────── 10:00  返所
    │
    └──────── 11:00  就寢
說明:一.學員每週一、二、四在所住宿,三、五自由外宿。
      二.中午午餐後至2:00為午休及自由活動時間,可自由外出。
          晚間晚餐後至10:00除團體活動及導師課業指導外為自由
          活動時間,可自由外出。
          週三、週五自由外宿日,欲返所者需於晚間十時半前返抵本所
          。
      三.電話及訪客廣播時間:中  午:12:00~12:30
                              下  午:  6:00~  8:00
                              假日亦同
          本所電話:總機27331047
      四.會客時間:中  午:    12:00~2:00
                    晚  間:      6:00~9:00
                    放假日:上午  8:00~晚間  9:00
      五.出入須讀卡時間:
        出入均應讀卡:
        週一至週五:上  午  5:30 (冬季時6:00) ~
                              8:00 (外宿日之翌日除外)
                      晚  間  10:00~11:00
                    例假日:全天
        入所應讀卡:每日晚間逾11:00至翌日凌晨5:30 (冬
                      季時6:00) 間始返所者。
      六.出入須登記時間:
        出入均應登記:
        週一至週五  上  午  8:00~12:00
        週一至週五  下  午  2:00~6:00
        出所應登記:週一至週五晚間11:00至翌日凌晨5:30
                       (冬季6:00)
          *於須讀卡或登記時進出本所而未讀卡或登記者,視為未請假
            或不假外宿。
      七.出入本所須佩帶學員證。
      八.本所平日晚間十時、週三、週五及週六晚間十時半、週日晚間
          十一時關閉大門。
      九.每日第一節至第八節課,上課之前二分鐘,均有預備鐘聲,提
          醒同學提早入座。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