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0:1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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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議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獎,並敘明理由通知該建議者:
 (一) 經本處他人建議,業經採行者。
 (二) 同內容之建議,已先由本處其他同仁提出並受理在案者。
 (三) 業經本處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者。
 (四) 現行法令已有規定者。
 (五) 屬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六) 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出具體改進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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