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3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第 7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有利他國或減損我國情報蒐集、研析、處理或運用。
二、減損整體國防武力,或破壞建軍備戰工作推展。
三、使作戰部隊、重要軍事設施或主要武器裝備之安全遭受損害。
四、不利影響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交流活動。
五、不利影響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六、妨礙洽談中之建交案、條約案、協定案、諮商案、合作案或加入國際
    組織案。
七、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影響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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