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5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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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少年矯正學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者遴選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
    當然委員聘任名冊」 (如附件) ,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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