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1 00:3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5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