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4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2 條
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
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
復。
前項閱覽及答復辦法,由立法院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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