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7:3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教導員表揚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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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二人。
 (二)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及教導員,除別具特
    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保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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