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0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7
七、本監防救執行中心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一)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
      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法務部矯正署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發生天然災害,本監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別審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