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1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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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調用服務員之工作範圍為監廚、協辦炊事、營繕及整理環境等工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