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2:4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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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實習之廢油料應予回收,收集於固定容器內,不得隨意置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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