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9 04:31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18
十八 非實習或經許可學生不得待在實習車輛內。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