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3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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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進政風人員 (不含政風類科考試及格經分發任用者) ,均由本部遴
    核,本部得視需要訂定遴用標準。其派充主管職務者,並應具二年以
    上政風工作 (含人事查核工作) 經驗。但因情形特殊,執行確有事實
    上因難,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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