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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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一般危安狀況: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應陳報機關首長及協
      調相關單位處置,另以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陳報上級政風
      機構。
(二)重大危安狀況:
      1.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
        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於一
        小時內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輔以電話確認)通報上級
        政風機構及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儘速書面陳報),另續報後情
        。
      2.事件結束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將全案發生原因、處理經
        過及結果,深入調查、研判、分析、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及追
        究責任等陳報。
(三)危安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三點(一)、(二)之一
        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將面對
        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
        政署。
(四)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迅
      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
(五)災害防救狀況: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一)、(二)通
      報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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