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1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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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之作法如下:
(一)對本機關施政措施,有影響民眾或員工權益,因而導致不滿之情事
      者,適時建議機關首長指示相關單位,予以改善或疏導。
(二)掌握陳情請願事件預警狀況,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陳報
      首長,協調相關單位機先疏處,使之消弭於無形。
(三)研判可能發生聚眾陳情請願、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之事件,應妥擬
      應變措施,迅即陳報機關首長及通知陳情請願疏處小組或相關單位
      ,妥善疏處;必要時聯繫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協助處理事件時,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
      突,導致擴大變質。
(五)本機關遇有聚眾陳情請願時,應即陳報機關首長,通知相關單位、
      警衛及保全人員,並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支援處理,防範事態擴大
      。
(六)發現有不法分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擾等,
      應迅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七)事件結束後,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有關單位密切
      掌握、防範。
(八)陳情請願事件涉及兩個以上機關時,應儘可能掌握其動向,並適時
      通知其他有關機關,預作因應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