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6:2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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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經獲准入矯正機關後,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
    細則第六條或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觀之規定,未經許可,不
    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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