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4:4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9 條
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收容人非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
,不得使用。
收容人所購之香菸,應由機關依第七條指定之吸菸時間管制及發放。
收容人領用之香菸,每日合計至多十支,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