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85 年 06 月 12 日
第 8 條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
得增加或延長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