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2:1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 12 條
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習藝班,或辦理建教合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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