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前二點之規定施用戒具,以使用手銬為原則,但下列情形之人犯 ,除使用手銬外,認有必要時得加用腳鐐、聯鎖或捕繩。 (一)有被劫持之虞者。 (二)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而有脫逃之虞者。 (三)解送中之重大案犯,認有脫逃之虞者。 (四)於解送中對於他人施強暴脅迫或有施強暴脅迫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