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1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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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二點之規定施用戒具,以使用手銬為原則,但下列情形之人犯
    ,除使用手銬外,認有必要時得加用腳鐐、聯鎖或捕繩。
(一)有被劫持之虞者。
(二)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而有脫逃之虞者。
(三)解送中之重大案犯,認有脫逃之虞者。
(四)於解送中對於他人施強暴脅迫或有施強暴脅迫之虞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