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4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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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
(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
(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
(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
      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
(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再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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