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9 09:0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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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七十萬
      元。
(二)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三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六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七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九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二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五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十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八十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百
      一十萬元。
(十)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百四十萬元。
(十一)法院判決死刑者,發給獎金九百七十萬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