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2:0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7
七、分署於收到法院否准拘提裁定書時,應速交行政執行官決定是否提起
    抗告。行政執行官決定不抗告時,應研擬不提起抗告理由經分署長核
    定後附於「聲拘」案卷宗。行政執行官決定抗告或其不提起抗告理由
    經分署長核定應提起抗告時,應即製作抗告書(稿)陳分署長核定。
    分署對法院否准拘提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於收受裁定書十日內,將
    抗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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