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0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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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於收到法院准許拘提之裁定書、拘票時,應報告分署長後執行拘
    提。必要時,並得請司法警察協助拘提。
    執行拘提前,應納金額經清繳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應停止執行拘提。
    執行員執行拘提,應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並送達裁定書予被拘
    提人,送達證書應送交原裁定法院。拘票一聯於執行拘提後附於「聲
    拘」案卷宗,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簽收。
    被拘提人提起抗告,不停止拘提之執行。但准許拘提之原裁定經抗告
    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人釋放。
    執行員應製作執行拘提經過報告書,記載被拘提人之年籍資料、拘獲
    之時間、地點及執行拘提人員等相關事項。
    經執行拘提無著者,裁定書、拘票均應附於「聲拘」案卷宗。
    分署執行拘提之結果,應函知原裁定法院。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