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發布方式:
(一) 現場發布:基於政策需要或與社會大眾權益有密切關係之案件,為
加強偵辦案件效果,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請示核准後,會知聯絡室
,舉行記者會作實地採訪。
1 召開記者會注意事項:
(1) 記者之通告由聯絡室負責,各該辦案單位亦應做適當之配合,
以利記者會之順利進行。
(2) 記者會由聯絡室主任主持,辦案單位負責案情說明,惟聯絡室
主任無法與會時,得由辦案單位自行召開。
(3) 辦案單位須於記者會舉行前備妥案情書面參考資料、證物及有
關照片,俾於會中提供記者參考。
(4) 記者會之場地、茶點等由各該辦案單位負責準備,所需費用檢
據報局,由聯絡室經費項下列支。
2 召開記者會進行程序:
(1) 通知新聞傳播媒體司法記者。
(2) 接待與會記者、分發書面參考資料。
(3) 主持人介紹辦案單位列席記者會人員。
(4) 案情說明及答詢。
(5) 主持人宣佈記者會結束。
(二) 書面發布:由聯絡室根據案情資料撰寫新聞稿,經核定後分送各新
聞傳播機構,予以報導。
(三) 口頭發布:遇有突發案件必須立即發布新聞,或不宜使用新聞稿發
布者,由聯絡室於請示後以口頭或電話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