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0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6 條
女性受戒治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應交受戒治人以外之撫養義務人撫養,無撫養義務人
或其他相當之人可交付時,得延期六月;期滿後仍不能交付撫養者,由戒
治所或該受戒治人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兒童福利主管
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二項規定,於所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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