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0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 2 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
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
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
一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