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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3 22:37
現在位置:
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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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595 條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 起之利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依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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