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