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