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 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