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自由不得拋棄。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