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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12.10.03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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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還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
      案簽收單簽收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一
      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