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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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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當事人停車場供民眾到署(院)應訊(訴)使用。
(二)公務車停車位供公務車輛停放使用。
(三)員工停車場供檢院同仁使用。
(四)檢察官專用停車場除供檢察官使用外,部分提供法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