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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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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官依被告轉介修復之聲請而詢問被害人意見時,應注意其可能之
    情緒反應,並宜審慎擇定詢問時機、場合及方式為之;必要時得委由
    保護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詢問被害人意見。
    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死亡
    者,前項詢問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家屬為之。但法
    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家屬為被告或犯罪行為人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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