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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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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應填具「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
    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傳真等書面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