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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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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檔案應用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