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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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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分署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申請
    案件之准駁,最遲應於收受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
    通知書及准駁表,如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應用准駁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