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於核對其身分無誤,並填寫「領據」 (如附件二)後,予以發還。 有受領權之人不克親自領取委託他人代領時,代領人須持自己及有受 領權人之身分證件及委託書,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