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第 4 條
扣案毒品銷燬前之啟封、取樣留存、鑑定及封緘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扣案毒品銷燬前,檢察官應先指揮移送機關將扣案毒品送鑑定機關鑑
    定並由鑑定機關或移送機關取樣留存,取樣留存之毒品及其他待銷燬
    之扣案毒品應分別封緘,並於移送地方檢察署時,分別辦理入贓物庫
    之事宜。
二、鑑定機關或移送機關取樣留存時,應依包裝分別為之且取樣留存之樣
    品不得少於淨重五十公克(或五十毫升)。
三、鑑定機關或移送機關就扣案毒品之啟封、取樣留存及封緘等過程及方
    法,應全程錄音錄影並應詳實記載於「扣案毒品啟封、鑑定、取樣留
    存及封緘紀錄表」(如附件),送交檢察官存卷。